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問】發出商品這個科目現在還可以用嗎?是不是已經取消了? 小企業制度里沒有“發出商品”科目,那作為小企業可以設置嗎?
【解答】
1、發出商品:在一般銷售方式下,企業對于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過“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即企業對于發出的商品,在確定不能確認收入時,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2、委托代銷商品:是企業委托其他企業代銷商品的一種銷售方式。企業委托代銷發出的商品作為委托代銷商品處理,借記“委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
3、新會計準則沒有取消“發出商品”科目。
4、根據單位實際情況,涉及發出商品業務的內容,可以增加設置“發出商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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