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會法規的規定,出納員具有以下權限:
(1)維護財經紀律,執行財會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虛作假行為。
《會計法》是我國會計工作的根本大法,是會計人員必須遵循的重要法規。第三章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對會計人員如何維護財經紀律提出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為出納員實行會計監督、維護財經紀律提供了法律保障。出納員應認真學習、領會、貫徹這些法規,充分發揮出納工作的“關卡”、“前哨”作用,為維護財經紀律、抵制不正之風做出貢獻。
(2)參與貨幣資金計劃定額管理的權力。
(3)管好用好貨幣資金的權力。
出納工作每天和貨幣資金打交道,單位的一切貨幣資金往來都與出納工作緊密相連,貨幣資金的來龍去脈,周轉速度的快慢,出納員都清清楚楚。因此,提出合理安排利用資金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提供貨幣資金使用與周轉信息,是出納員義不容辭的責任。出納員應拋棄被動工作觀念,樹立主動參與意識,把出納工作放到整個會計工作、經濟管理工作的大局中,這樣,既能增強出納自身的職業光榮感,又開闊了出納工作新的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