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不設置會計賬簿或者未按規定的種類、形式及要求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采集者退散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接受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行為。
2.違反會計制度規定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
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責令限期改正決定的要求。
2)罰款。來
?。ㄆ撸z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被檢舉人個人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BR> ?。ò耍┻`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行為的處罰
《會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