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理论电影在线_日韩视频一区二区_一本色道精品久久一区二区三区_香蕉综合视频

開紅字發票必須要收回原發票作廢嗎

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問題】
  按《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請問: 
  1.如果受票方已將該發票做賬務處理,從原始憑證的真實性來說,開票方是沒有理由收回原發票的。因為此份發票才反映最初的經濟實質,而后補的發票是不能人為地再補回原來的憑證之中。 
  2.細則規定所稱需開紅字發票前必須收回的發票并注明“作廢”,那么如果原發票收回并作廢,又何必再開紅字發票呢?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因此,不同時符合上述文件規定不能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 

百分百考試網 考試寶典

立即免費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