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3頁
第三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對于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一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取決因素:
1、單位規模
2、業務收支簡繁
3、經營管理需求
(二)代理記賬
1.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2.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范圍
(1)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3.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依法退回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不會法的會計資料,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