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一、支付結算概述
1、支付結算的方式和主體
包括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商業匯票、匯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證。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單位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
2、支付結算的原則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
(3)銀行不墊款原則。
3、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重點掌握以下幾項:
(1)未適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3)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者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來
(4)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銀行不予受理。
4、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
(2)中文大寫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后,應寫“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寫“整”(或“正”)字。
(3)中文大寫數字金額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數字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時,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進行書寫。
(5)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來采集者退散
(6)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在填寫月、日時,月位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壹拾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
(7)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