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辦法和銀行結算制度以及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本單位貨幣資金的收付業務。
二、按照規定的財務審批程序(即經辦人—分管領導—委派會計—主管領導)、審核無誤的收憑憑證和付款憑證,辦理款項的收付業務。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憑證及附件上加蓋“收訖”、“付訖”和“附件”等戮記,并序時地登記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
三、保證貨幣資金帳面余額與庫存現金和銀行帳面相符,對現金和有價證券的安全和完整負責。
四、保管單位財務專用章和發票專用章以外的有關印章,空白收據、空白發票和銀行匯票等憑證,并登記各種票據、領用簿。
五、負責辦理各種稅款的申報、繳納業務,整理和保管納稅資料,年終歸入會計檔案。
六、協助會計做好本單位的財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