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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和外來原始憑證必須具備的基本內容

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自制原始憑證是為了適應會計主體內部發生的經濟業務的需要而填制的,種類、格式比較繁多,其必須具備的內容可概括如下:
  (1)憑證的名稱。
  (2)填制憑證的日期。
  (3)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
  (4)經濟業務內容。
  (5)數量、單價和金額。
  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四十八條中規定,外來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如下內容:
  (l)憑證的名稱:外來原始憑證必須有明確的名稱,以便于憑證的管理和業務處理。
  (2)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填制的日期就是經濟業務發生的日期,便于對經濟業務的審查。
  (3)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填制憑證的單位或個人是經濟業務發生的證明人,有利于了解經濟業務的來龍去脈。
  (4)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憑證上的簽名、蓋章人,是經濟業務的直接經辦人,簽名、蓋章可以明確經濟責任。
  (5)接受憑證單位名稱:證明經濟業務是否確實是本單位發生的,以便于記賬和查賬。值得注意的是,單位的名稱必須是全稱,不得省略。例如,"北京市XX五金商貿有限公司",不得寫為"五商公司".
  (6)經濟業務內容:完整的填寫經濟業務的內容,便于了解經濟業務的具體情況,檢查其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7)數量、單價和金額:這是經濟業務發生的量化證明,是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性的基礎。特別是大、小寫金額必須按規定完整填寫,防止出現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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