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第二章會計核算與監督
一、會計核算
(一)核算的原則:1、客觀2、相關3、一貫4、可比5、及時6明析7、重要8、謹慎9、配比10、實質重于形式11、歷史成本12、權責發生制13、劃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
(二)會計資料基本要求:1、會計資料(憑證、賬簿、企報)應真實、完整2、生成、提供虛假會計資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變造、偽造憑證、賬簿,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三)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起至12月31日)一會計年度=一會計區間(年、半年、季、月)
(四)記賬本位幣: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財務會計報告應折算為人民幣
(五)會計憑證(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1、會計核算前提:及時取得原始憑證2、只有經審核無誤的、會法的原始憑證才能進行賬務處理3、記賬憑證是記賬的直接依據。
(六)登記會計賬簿:任何單位不得在法定會計賬簿之外私設賬簿。
(七)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
(八)財產清查:由賬簿記錄對財物、貨幣、債權債務進行核對
(九)會計檔案管理: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指導、監督、檢查。
二、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概念:為保護財產安全、提高管理水平,在單位內部進行相互制約、監督的方制度和方法。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和對象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人員職責權限應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1)對違法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不符事項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來采集者退散來
(2)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1、概念: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鑒證的一種監督制度。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
2.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1)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2)驗資,出具驗資報告;采集者退散采集者退散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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