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1)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標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提取現金。
(2)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銀行匯票的付款地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等。
(4)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銀行)不予受理。
(5)銀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6)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7)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匯票
(8)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9)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后辦理
(10)收款人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11)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