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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所規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狹義)
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多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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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據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
2.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的有價證券;
3.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
4.票據所記載的金額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據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無條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據金額;
6.票據是一種可轉讓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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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功能。
2.匯兌功能。
3.結算功能。
4.信用功能。
5.融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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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律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之間在票據的簽發和轉讓等過程中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注意:票據關系與票據的基礎關系。
一般來說,票據關系的發生總是以票據的基礎關系為原因和前提的,但是,票據關系一經發生,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