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1:
會計法是調整經濟關系中各種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會計法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會計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地方性法規、會計規章等。狹義的會計法僅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一定立法程序發布施行的會計法律。
考點2:
會計法律是指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會計法》。《會計法》是會計法律制定中層次最高的法律,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考點3: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家最高行政管理機關——國務院制定并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并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
其制定的依據是《會計法》,它通常以條例、辦法、規定等具體名稱出現。
1992年11月16日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2000年6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
考點4: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牢記)
會計規章是指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國務院財政部制定,并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辦法。
會計規章的制定依據是《會計法》和會計行政法規。
財政部2005年1月發布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
考點5:
會計規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就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面內容所制定并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考點6: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考點7:
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并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考點8: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做作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考點9:
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