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十、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
1、會計檔案的內容
(1)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
(3)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4)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各單位的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屬于文書檔案,不屬于會計檔案。
2、會計檔案的保管
(1)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本單位會計部門保管一年;
(2)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注意單選題)批準,在不拆散原卷冊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
(3)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4)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第一天算起。
永久保管期限: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保管3年的:月、季度財務報告
保管25年的: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保管5年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的固定資產卡片
其余為15年。
3、會計檔案的銷毀程序
(1)應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提出銷毀意見,會同會計機構共同鑒定,“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2)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單位的檔案部門和會計部門共同派人監銷;
4、不得銷毀的會計檔案
(1)保管期滿但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不得銷毀;
(2)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