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六、會計憑證的規定
會計憑證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1、原始憑證
(1)對原始憑證的審核:
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有權予以退回,并要求進行更正、補充。
(2)對原始憑證的更正: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簽章;原始憑證金額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于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
2、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是對經濟業務事項按其性質加以歸類、確定會計分錄,并據以登記會計賬簿的憑證。
記賬憑證是直接憑以登賬的依據。記賬憑證編制必須以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為依據;作為記賬憑證編制依據的必須是經過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
七、會計賬簿的規定
1.依法建賬,法既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
2、分類:總賬(根據總賬科目開設,使用訂本賬)、明細賬(根據明細科目設置,一般采用活頁式)、日記賬(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一般使用訂本式)、備查賬(包括各種租借設備、物資的輔助登記或有關應收、應付款項的備查簿,擔保、抵押備查簿等)。
3、記賬規則:
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發生錯誤或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的方法更正,并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更正處蓋章,以明確責任。
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私設賬外賬。
4、對賬:包括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總賬各賬戶之間;總賬與明細賬之間;總賬與日記賬之間;會計機構財產物資明細賬與保管部門、使用部門有關財產物資明細賬)和賬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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