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銀行匯票
重點掌握以下幾點
(1)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標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提取現金。
(2)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銀行匯票的付款地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等。
(4)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銀行)不予受理。
(5)銀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6)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7)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匯票
(8)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9)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后辦理
(10)收款人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者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11)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五、支票
1.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2.支票的出票人是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的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支票的付款人為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開戶銀行。支票的付款地為付款人所在地。
3.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任何一項的,支票都為無效。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
4、支票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內可以背書轉讓,但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6.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7.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該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
8、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9、簽發日期應填寫實際出票日期,支票正聯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10、如實寫明用途,存根聯與支票正聯填寫的用途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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