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支付結算法律制度2 3、基本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存款人的日常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該賬戶辦理。
4、一般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用于辦理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戶可辦理轉賬結算和存入現金,但不能支取現金。
5、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企事業單位因特定用途需要可以開立專用存款賬戶。適用于: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托基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單位信用卡備用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匯繳資金,業務支出資金,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組織機構經費等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6、臨時存款賬戶: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可以開立臨時存款賬戶。存款人有設立臨時機構、異地臨時經營活動、注冊驗資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不得超過2年。該賬戶可以辦理轉賬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
7、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帳收付和現金支取,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帳業務
8、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三、票據基本知識
1、票據的范圍
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本票和支票。一般來講,票據具有信用、支付、匯兌和結算等職能。
2、票據當事人 基本當事人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非基本當事人 承兌人
背書人
被背書人
保證人
3、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
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包括票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4、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5、票據記載事項可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等。
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6、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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