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1-05 共1頁
第四章 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刑事責任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責令停為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實施,基本原則:一事不再罰
(3)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行為后果、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處罰。
(4)行政處分(對象:國家工作人員)形式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5)刑事責任: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 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違法行為 |
行政責任 |
刑事責任 | ||
罰 款 |
吊銷會計證 |
主刑 |
罰金 | |
十種一般違法行為 |
個人:2千至2萬 |
是 |
無 |
無 |
偽、變造會計憑證、賬簿 |
個人:3千至5萬 偷稅額1萬以下, 10%以下,5倍以下罰款 |
是 |
偷稅額1-10萬,不滿30%, |
1至5倍罰金 |
隱匿或銷毀會計資料 | ||||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 |
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
2萬至20萬 | ||
授意指使會計機構人員偽、變造、隱匿、銷毀會計資料 |
5千至5萬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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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報復會計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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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下有期或扣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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