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1-05 共1頁
第二章 會計核算與監督
1、會計核算十三原則包括 客觀性、相關性、一貫性、可比性、及時性、明析性、重要性、謹慎性、配比(時間、因果)、實質重于形式、歷史成本、權責發生制、劃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 2、會計資料(憑證、賬簿、企業財會報告)真實性和完整性是會計資料最基本的質量要求,是會計工作的生命線。
3、生成、提供虛假會計資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變造、偽造憑證、賬簿,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4、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起至12月31日)
5、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為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以人民幣反映。
6、原始憑證: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經辦人員進行更正、補充。記賬憑證是登記賬簿的直接依據,除結賬和更正錯誤記賬憑證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7、企業應依法設置賬簿,任何單位不得在法定會計賬簿之外私設賬簿。
8、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三部分組成,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責任主體:單位負責人),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應由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工作負責人簽名并蓋章。
9、會計檔案適用于建賬的企業。
10、會計監督可以分為單位內部監督、國家(政府)監督、社會監督
監督種類 |
主體 |
對象 |
范圍(職權) | |
單位內部監督 |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 |
單位經濟活動 |
要求: 1、人員:職責權限分離 2、業務:得大事項相互制約 3、清查:應當明確 4、內部審計:應當明確 職權: 1、違法事項,有權拒辦或按職權予以糾正 2、簿與實物不相符,有權,自行處理,無權,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 |
外 部 監 督 |
政 府 監 督 或(國家監督) |
財政部門 |
會計行為 |
是否依法設置賬簿 會計資料是否直實、完整 會計核算是否合法 從事會計工作人員是否具備從備會計從業資格 |
社會 監督 |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 |
委托單位經濟活動 |
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合并、分立、清算審計業務,出相關報告 法律其他審計業務 | |
單位和個人檢舉 |
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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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法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