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1-05 共1頁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1、我國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章、規范性文件)、地方會計性法規
會計法律 |
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 |
會計法 |
調整經濟關系中各種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 | ||
會計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兩條例,一準則 |
調整經濟關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法律規范 | ||
國家統一的 |
規章 |
財政部,首長簽令 |
五辦法 |
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 | |
規范性文件 |
財政部 |
七制試,兩規范、 | |||
地方會計性法規 |
地方性人大及人大常委 |
不低觸會計法律、行政法規 |
|
2、會計工作管理體制內容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會計人員的管理、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1)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2)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3)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
(4)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