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10-24 共1頁
記載事項 |
記載內容 |
絕對記載事項 |
保證文句和保證人簽章 |
相對記載事項 |
(1)被保證人名稱。如果未記載該事項,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
(2)保證日期,如果不記載這一內容,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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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證人的住所,如果不記載這一內容,可以推定為保證人的營業場所或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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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記載事項 |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即如果保證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保證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證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保證責任。 |
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則應記載于匯票的正面;如果是為背書人保證,則應記載于匯票面或者粘單上。
【重點提示】一定要掌握住保證的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
3.保證的效力
保證一旦成立,即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保證人必須對保證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1)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重點提示】注意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導致票據無效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在共同保證的情況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證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或者全體就全部票據金額及有關費用行使票據權利,共同保證人不得拒絕。
(3)保證人的追索權。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