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財經法規: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在線作業
四、案例分析題
1、振輝機械廠財務部8月15日開出兩張票據:一張為面額10000元的支票,用于向甲賓館支付會議費;另一張為面額200000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為9月5日,用于向乙公司支付材料款,該匯票已經銀行承兌。
8月20日,甲賓館向銀行提示付款。銀行發現該支票為空頭支票,遂予以退票,并對振輝機械廠處以1000元罰款。甲賓館要求振輝機械廠除支付其10000元會議費外,還另需支付其2000元賠償金。9月5日,乙公司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得知振輝機械廠的賬戶余額不足200000元。
要求:根據金融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銀行對振輝機械廠簽發空頭支票處以1000元罰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甲賓館能否以振輝機械廠簽發空頭支票為由要求其支付2000元賠償金?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銀行對振輝機械廠簽發空頭支票處以1000元罰款符合法律規定。因為法律規定,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的,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2)甲賓館不能以振輝機械廠簽發空頭支票為由,要求其支付2000元的賠償金。因為法律規定,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的,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即200元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