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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經濟師考試《房地產》章節復習講義14

發布時間:2014-02-26 共1頁

  第六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和終止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

  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退還相應出讓金)

  為實施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屆滿收回(無償收回土地)

  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劃撥土地的,可收回

  公路、鐵路等報廢用地可收回

  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但是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開發遲延除外

  【例題·單選題】【2006年真題】下列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情況中,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是( )。

  A.出讓合同約定2002年6月30日動工開發,中間曾受到“非典”的影響,規劃部門審批工作在一段時間內暫停,導致前期工作延誤,到2004年6月30日仍未動工開發

  B.城市總體規劃變更,使得項目規劃設計變更,導致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

  C.開發商要求提高項目容積率,規劃部門不批準,導致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

  D.因發生自然災害,地塊的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

  【答案】C

  【解析】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終止

  (一) 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二)由于土地使用者拋棄而終止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和終止的法律后果

  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與土地所有者之間關于該幅土地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

  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隨土地使用權的終止而由國家無償取得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必須拆除的設備,土地使用者必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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