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6 共1頁
關于安排2009年度全省高級經濟師
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陜人考發[2009]25號
各市、楊凌示范區人事考試中心(考試機構),省級有關部門、中央駐陜有關單位、高等院校人事處:
根據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2009年度高級經濟師考評工作的通知》(陜人社發〔2009〕91號)精神,現就我省實施2009年度高級經濟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事項安排如下:
一、 考試時間及科目
9月20日上午 09:00—11:30 專業與實務
下午14:00—16:30 管理學基礎(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
經濟理論(財政稅收、金融與投資)
全省考試地點統一設在西安。
二、報名條件
報名條件按照原省人事廳、省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陜西省高級經濟師資格考評辦法〉(試行)的通知》(陜人發〔2003〕69號)中有關規定執行(附件)。
三、報名程序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要求,考生的報名信息必須通過網絡進行傳遞??忌捎?月3日至7月20日登陸陜西人事考試網(網址:http://www.sxrsks.cn), 在網上填寫并下載打印《高級經濟師資格考試報名表》,于7月6日至7月20日(假日除外)進行資格審查并辦理現場報名確認手續 。
駐西安地區的中央、省屬、市屬企事業單位中從事經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由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到省人事考試中心辦理現場報名確認手續。三資、民營、非國有單位及自謀職業人員由省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培訓評價部(地址:西安市長安北路14號—國展中心北區三層;聯系人:張利娜;聯系電話:85261572)負責審查匯總后,到省人事考試中心辦理現場報名確認手續。其它市、區的考生到所在地人事考試機構辦理現場報名確認手續。
省人事考試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號;聯系電話:87440575、87440576、87440577、87440578、87447652、87457210。
資格審查時新考生(首次參加該項考試)須根據本人情況及所報專業的要求提供報名資料如下:
1.《高級經濟師資格考試報名表》(在網上填寫并下載)一份;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5.相關工作年限證明一份;
6.受表彰獎勵相關資料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7.本人近期同版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張。
資格審查時老考生(曾參加過該項考試)須提供報名資料如下:
1.《高級經濟師資格考試報名表》(在網上填寫并下載,無須加蓋單位公章)一份;
2.往年參加該項考試的準考證;
3.本人近期同版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張。
四、收費標準
高級經濟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陜價費函[2003]177號批準的100元/人·科收取。
五、有關事項說明
1、2009年度高級經濟師考試仍為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財政稅收、金融與投資五個專業。申報評審人員申報評審的專業必須與考試合格證書上的專業保持一致,不得跨專業進行評審,請考生報名時務必注意。
2、考試內容: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設《專業與實務》和《管理學基礎》兩個科目;財政稅收、金融與投資設《專業與實務》和《經濟理論》兩個科目。
3、考試采取閉卷筆答方式進行。考生應考時,須持本人準考證和身份證,攜帶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
4、考生于考前10日內登陸陜西人事考試網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并按準考證中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六、教材與培訓
高級經濟師考試復習綱為2009年新編的《陜西省高級經濟師考試復習綱》,與報名工作同步發行,供廣考生復習參考??记芭嘤柟ぷ饔墒“l展改革委干部培訓中心承擔。地址:西安市蓮湖路西北二路1號,聯系電話:87329343、87329382。
各市、區人事考試機構要按照有關文件要求,認真做好高級經濟師資格考試的宣傳和資格審查工作,并于報名工作結束后3日內將有關報考資料匯總報送省人事考試中心。
附件:全省高級經濟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陜西省高級經濟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摘自《陜西省高級經濟師資格考評辦法(試行)》
(陜人發[2003]69號)
第十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一)獲得博士學位,從事經濟工作滿1年。
(二)獲得碩士學位,取得經濟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經濟工作滿4年;
(三)學本科畢業,取得經濟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經濟工作滿5年;
(四)學??飘厴I,取得經濟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經濟工作滿10年;
(五)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資歷的人員,只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允許報名參加考試:
1.從事經濟專業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經濟師資格5年以上;
2.近5年內在經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被設區市黨委政府、省級以上部門兩次表彰獎勵者;
3.獲得省部級三等獎以上獎項的主要貢獻者;
4.獲得設區市、省級部門二等以上獎項的主要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