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3-06 共1頁
準考證號
|
考試科目
|
違紀情況描述
|
依據條款
|
處理意見
|
238010105022 | 經濟基礎知識 | 故意撕毀試卷、答題卡 | 第七條第三款 | 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
238010102928 | 工商管理 | 傳遞試卷 | 第七條第二款 | 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
現予公告。
相關應試人員可自公告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寧波市人事考試辦公室考風考紀監管部提出陳述和申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