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4-15 共1頁
凡符合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3〕1號)、人事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職發〔1993〕3號)和人事部辦公廳《關于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45號)文件規定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各地在組織報名過程中要嚴格審核報考條件。
根據《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文件精神,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申請參加相應專業考試,在報名時應向當地考試報名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凡報名條件中有專業學歷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規定的,在報名時,還應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為便于準確掌握港澳臺人員報考情況,請各地在報名時認真審核“國籍地區”信息項,防止考生誤填誤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