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
1.(2011年)中方甲公司擬與日本乙公司共同出資設立A中日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
甲公司為此擬定了一份投資計劃。該計劃部分要點如下;
(1)A企業投資總額為10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450萬美元。甲公司出資額為252美元,占注冊資本的56%。其中,現金出資98萬美元,通過其母公司提供擔保向銀行貸款取得;其余的154萬美元以專利權作價出資,該專利權通過與他人簽訂專利權使用許可合同取得。
(2)甲公司分期繳納出資,其中第一期出資80萬美元,且在營業執照簽發之E1起6個月內繳清。
(3)A企業設立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由日方擔任,副董事長由中方擔任。經營管理機構中設總經理1人,副總理2人。總經理由中方擔任且為A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要求: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指出上述計劃中的不合法之外,并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資料(1)中:
(1)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不合法。根據規定,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題目中注冊資本為450萬美元,那么投資總額不得超過900萬美元。題目中投資總額是1000萬美元,不合法。
(2)甲公司的專利權出資,是通過與他人簽訂專利權使用許可合同取得,不合法。根據規定,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出資人應當出具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題目中甲的專利權出資,是通過專利權使用許可合同取得,甲公司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和處置權,不能作為出資。
資料(2)中:
甲公司的第一期出資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不合法。根據規定,合營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題目中甲公司首次出資額符合規定,但出資期限說“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不合法。
資料(3)中:
總經理擔任A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合法。根據規定,合營企業中,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2.(2010年)甲、乙、丙擬設A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為普通合伙人,以實物作價出資3萬元;乙、丙為有限合伙人,各以5萬元現金出資,丙自企業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納出資;甲執行A企業事務,并由A企業每月支付報酬3000元;A企業定期接受審計,由甲和乙共同選定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A企業的盈利在丙未繳納5萬元出資前全部分配給甲和乙。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合伙協議可否約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報酬?簡要說明理由。
(2)合伙協議有關乙參與承辦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約定可否被視為乙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簡要說明理由。
(3)合伙協議可否約定A企業的利潤全部分配給甲和乙?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1)合伙協議可以約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報酬。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本題中,甲為普通合伙人,合伙協議約定甲執行合伙事務并向其支付報酬是符合規定的。
(2)不視為乙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①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③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④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⑦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⑧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本題中,乙參與選定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不視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3)合伙協議可以約定A企業的利潤全部分配給甲和乙。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郝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2009年)外國投資者甲擬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一外資企業,甲依法向中國某省人民政府提交會計人的網上家園了申請報告并報送了相關文件,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部分內容如下:企業投資總額1500美元,注冊資本500萬美元,其中以其所有的專有技術作價出資130萬美元;依項目進展情況分期繳納出資,第一期出資額70萬美元。
要求:根據外資企業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甲的專有技術出資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比例?簡要說明理由。
(3)甲第一期的出資數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3000萬美元以下(含3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不低于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美元。外資企業投資總額為1500美元,則注冊資本不得低于600萬美元。本題注冊資本為500萬美元,不符合規定。
(2)甲的專有技術出資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比例。根據規定,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的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本題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500萬美元,專有技術作價金額應當不得超過100萬美元。本題甲所有的專有技術作價出資130萬美元,不符合規定。
(3)甲第一期的出資數額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分期出資的,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出資的15%,并應當自外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90日內繳清。甲認繳的出資額為500萬美元,則甲的第一期出資應當不少于75萬美元。本題甲的第一期出資額為70萬美元,不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