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6 共1頁
《通知》要求,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凡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10%及以上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審計結束再視具體情況進行概算調整。這一規定的主要目的,是引進審計監督機制,提高概算調整的嚴肅性和科學性,防止項目單位擅自擴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
同時,《通知》對由于主觀原因導致的超概算,規定了相關處罰措施?!锻ㄖ返诹鶙l規定,如果是由于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監理等單位過失造成超概算的,要根據違約責任相應扣減有關責任單位的費用,對過失情節嚴重的單位,相關資質管理部門還要依法給予處罰并公告。《通知》第七條規定,如果是由于項目單位管理不善、失職瀆職,擅自擴規模、提高標準、增加建設內容,故意漏項和報小建等造成超概算的,要通報批評;超概算嚴重、性質惡劣的,要向國務院報告并追究項目單位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