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6 共1頁
2008年度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定于2007年10月13日至10月17日發放,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放時間:
2008年10月13日至10月17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二、發放地點:
福田區振華路100號深紡大廈C座二樓深圳市考試指導中心審核發證窗口11號窗。
三、發放辦法:
本年度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內考試合格者,攜帶本人準考證、身份證、學歷(位)證原件,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驗證證明,符合免試部分科目條件的考生還須提供免試條件中指定的材料原件;符合報考條件中第1條第(7)款者還須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稅務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相關資格證書復印件及聘書原件。在指定的時間到市考試指導中心審核發證窗口辦理資格條件審核手續(報考條件見附件1)。合格者領取執業資格證書及合格人員登記表(合格人員登記表須存入個人人事檔案,切勿遺失)。因故不能本人領取,委托他人代領的,除提供以上證件外,還需出具委托書,列明委托事項,代領人須攜帶本人身份證。
四、注意事項:
如合格考生未在規定時間領取資格證書,請于正常工作時間撥打電話83777159聯系補領證書時間,領證地點及發放辦法同上。
深圳市考試指導中心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1:
2008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一、報考對象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含港澳居民),符合規定報考條件的,可申請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
二、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報名參加全部科目(5科)考試:
1、取得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或取得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2、取得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或取得非經濟、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3、取得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或獲得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4、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一年。
5、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6、取得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八年。
7、對于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一年。
(二)可免考部分科目人員的條件
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從事稅收工作滿兩年者,可免考《稅法(一)》、《稅法(二)》和《財務與會計》三個科目,只需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兩個科目的考試。
三、報考條件的有關說明
(一)“從事經濟、法律工作”,“從事稅收業務工作”,“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從事稅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計算。
(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具體包括從事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等工作。
(三)“非經濟類、法學類”是指除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專業以外的其他專業。
(四)“從事稅收業務工作”是指具體從事稅收的征收管理,計劃統計,稅收法律、法規的研究,政策執行及解釋,稅收的稽查、檢查和調查,案件的辦理、查處,辦理有關涉稅事宜以及專門從事稅收理論的研究、宣傳和教育等項工作。
(五)“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是指在稅務代理機構直接從事代理業務工作以及在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從事業務工作。
(六)“從事稅收工作”是指在稅務部門或其他單位直接從事稅收業務工作。
(七)符合報考條件的港、澳居民在報名時,需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港、澳居民身份證。
以上報名條件中規定的專業工作年限截止日期為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