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6 共1頁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關于2008年度稅務師事務所及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工作的通知
蘇國稅發〔2009〕136號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和總局的有關規定,現將我省2008年度稅務師事務所及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工作(以下簡稱“年檢”)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年檢時間
年檢時間為2009年7月1日至8月31日;年檢年度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檢對象
經批準成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包括分所)及其執業注冊稅務師。
三、年檢內容
2008年檢工作仍以執業質量為重點,對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遵循業務規程、業務準則、執業準則等方面進行全面檢查,同時對執業資格、執業行為等方面也要進行檢查。
四、事務所年檢項目與處理標準
(一)執業質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3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注銷事務所執業證。
(1)未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或業務約定書填寫不全;
(2)未按規定編制業務工作底稿或編制業務工作底稿不完整、記錄不清晰;
(3)業務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級復核制度或業務工作底稿復核不規范;
(4)鑒證報告內容不完整或鑒證報告不規范;
(5)鑒證報告未實行三級審核簽發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支持鑒證結論;
(7)因過失出具不恰當的鑒證報告;
(8)業務檔案資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其停止執業,收回事務所執業證。
(1)隱瞞發現問題,出具不實鑒證報告;
(2)與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鑒證報告。
(二)執業資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3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注銷事務所執業證,并向社會公告。
1.注冊稅務師或從業人員未達到規定標準;
2.發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資人不符合規定條件;
3.事務所發起人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執業;
4.事項變更未按規定和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5.分所設立和管理不符合規定要求;
6.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時間參加年檢。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3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收回事務所執業證并向社會公告。
(1) 采取強迫、欺詐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2)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行政處罰;
(3)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及繳納稅款或有偷稅行為。
2.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年檢不予通過,注銷事務所執業證,并向社會公告。
五、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項目與處理標準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3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對外行使注冊稅務師簽字權;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注銷執業資格。
1.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進行虛假出資;
2.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作為事務所出資人出資;
3.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接受事務所其他出資人轉讓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不得繼續執業,注銷其執業資格:
1.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或其他社會中介機構執業又不改正;
2.連續2年有不良執業記錄;
3.連續2年未參加年檢;
4.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培訓或拒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檢。
(三)具有《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2次以上處罰記錄的,年檢不予通過,注銷執業資格。
(四)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所列行政處罰的,在年檢公告時向社會公告。
(五)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注銷執業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六、年檢報送材料
(一)事務所
1.《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附件1);
2.事務所執業證(副本)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稅務師事務所人員情況表》(附件2);
4.2008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二)執業注冊稅務師
1.《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附件3);
2.注冊稅務師資格證書、注冊證書、江蘇省注冊稅務師手冊原件及復印件。
3.50歲以下的執業注冊稅務師提供涉稅鑒證報告復印件一份;50歲以上的執業注冊稅務師提供工作小結一份。
七、年檢方式與程序
(一) 注冊稅務師和事務所自檢
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應按照本通知年檢的內容與標準于7月1日至7月10日首先進行自檢,事務所應填寫年檢登記表,并對填寫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執業注冊稅務師也應如實填寫年檢登記表,事務所負責人應對表中的內容予以審查并簽署意見;自檢結束后,事務所應將《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和《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以及年檢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報所在地稅務機關。
(二)稅務機關審核
各地稅務機關應分別對事務所上報的年檢材料逐項進行審驗,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將年檢材料及《市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年檢情況匯總表》于8月20日之前上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三)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組織檢查
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對市稅務機關上報的年檢材料進行復查,并根據復查情況組織人員對事務所進行實地抽查;檢查結束后,在《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和《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中簽署年檢意見,在事務所執業證副本及江蘇省注冊稅務師手冊上加蓋年檢專用章,并將年檢結果在本地區主要報刊及行業網站進行公告。
八、年檢要求
(一)高度重視,統一部署。開展注冊稅務師和事務所年檢是加強行業監管的重要手段,是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與協調配合,并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統一部署,確保年檢工作有序開展。
(二)突出重點,取得實效。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年檢內容、處理標準和年檢程序,并結合國家稅務總局相關鑒證業務準則和《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規范(試行)〉等十二項鑒證業務規范的通知》(蘇國稅發〔2007〕41號)等有關規定,重點對事務所的執業質量進行檢查。要進一步細化年檢項目,將工作落實到位。對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已糾正,要進行核查。在年檢中發現的違規違法等重問題,應及時報告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附件: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