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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2009年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應試須知

發布時間:2014-02-26 共1頁

2009年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應試須知

  2009年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于6月19-21日舉行,考生各科考試準考證號、考場號、座位號均不一樣,考生須按照準考證上相應考號的時間和考場安排參加相應科目的考試并在試卷、答題卡上進行填涂。“稅務代理實務”科目試卷為主觀題,須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其余四科均為客觀題,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作答。考試時,書籍、資料、手機等通訊工具、快譯通、商務通等一律不得帶入考場。
  現將考試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考試前的準備
  1.認真核對下發的準考證各個欄目,特別是老考生檔案號、報考級別和報考科目,發現錯誤,立即通過原報名渠道向寧波市人事考試中心(地址:寧波市柳汀街557號人才廈三樓301室,電話:87131622)提出更正。
  2.由于答題卡上的答題情況是通過光電閱讀器進行識別的,不規范的填涂或修改處未擦干凈都可能影響考試成績,因此參考人員應仔細閱讀下面的答題方法,按照本須知要求進行答題。
  3.考試時務必攜帶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2B鉛筆(不要削得太尖,以免劃破答題卡)、軟橡皮(最好是繪圖橡皮)、免套無聲非立式無中文存儲功能的計算器。嚴禁用各種彩色筆和碳素鉛條代替2B鉛筆。
  鋼筆(簽字筆)用于答主觀題及在試卷、答題卡上填寫漢字或數字;鉛筆用于填涂信息點;橡皮用于擦去修改鉛筆印跡。
  4.事先熟悉考點,以下為考點地址、聯系電話和公交線路:

學 校

學 校 地 址

聯 系 電 話

可 到 達 公 交 路 線

寧波興港職高

(第二技校)

海曙區鄞奉路221號

87470684

6、361、510、513、525、819到勞動力市場站

  5.考前二十分鐘憑準考證和本人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軍官證)進入考場,兩證缺一不得入場參加考試。
  6.考生須妥善保存準考證,以便屆時(約三個月后)點擊寧波考試網(www.nbks.net)查詢考試成績及下一年度報考時使用。
  二、答題方法
  (一)“稅務代理實務”科目(主觀題)答題方法:
  在專用答題卡上答題,考后將借助掃描和網絡技術進行閱卷,考生在答題前應仔細閱讀專用答題卡上的注意事項,專用答題卡上除填涂科目代碼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外,姓名填寫及答題必須用黑色鋼筆(簽字筆)作答,并不得使用涂改液(帶)。請考生務必注意:專用答題卡上每一頁都必須填寫姓名和準考證號碼。答題時必須按答題卡指定題號順序和有效范圍(框架內)作答。
  (二)其余四個科目(客觀題)答題辦法:
  1.考試時,應考人員在拿到試卷的同時將得到一張答題卡,答題卡包括考生信息和試卷答題信息。
  2.拿到答題卡后,應首先用鋼筆(簽字筆)在答題卡姓名欄空白處填寫姓名漢字,在準考證號空白格內填寫準考證號阿拉伯數字,一格一個數字(共11位),在科目代碼空白格內填寫科目代碼(每份試卷卷首的指導語均有科目代碼列出)。然后用2B鉛筆涂黑準考證號、科目代碼數字下面對應的信息點。
  3.考試正式開始后,認真閱讀試題,找出正確答案,然后在答題卡相應題號下涂黑所選答案項的信息點。一定要看清答題卡上題號的排列順序再涂選項,不要錯位。
  4.填涂技巧:為保證光電閱讀器準確無誤地識別所涂的信息點,填涂時用鉛筆橫向涂寫數筆,黑度以蓋住信息點的[]為準。
  5.最后進行檢查,如發現有錯誤,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凈后,再重新填涂。
  三、注意事項
  1.遲到三十分鐘不得入場,開考后六十分鐘內不能交卷出場;考試過程中不得離開考場。
  2.拿到試卷、答題卡后,要認真檢查是否有缺頁、破損或污跡,若有應立即向監考人員提出更換。
  3.答題過程中,不要卷折、弄臟、弄破試卷和答題卡,也不得在答題卡上打草稿、做標記,否則,會影響考試成績。
  4.答題所用草稿紙由人事考試中心統一發放,考后回收。考生不得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帶出考場。
  5.考生要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安靜,考場內不得吸煙,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嚴禁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換答案;應考人員如有違反考場規則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2004年第3號令》中相關規定處理(附后)。
  6.同一考生參加不同科目考試的準考證號和考場號、座位號并不一致,請務必按準考證上各科目相應的考場號、座位號入座,準確填寫、填涂自己的準考證號。
  7.請考生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點。自駕車的考生請自行解決車輛停放場所,考點學校原則上不承擔車輛的停放和保管職責。
  ▲考試時切記攜帶黑色鋼筆(簽字筆)、2B鉛筆、橡皮及免套無聲非立式無中文存儲功能的計算器及手表等計時工具!
  《國家人事部2004年第3號令》中《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有關條款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提出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八)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九)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十)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十一)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二)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等的;
  (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該考試未結束前,出賣試卷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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