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6 共1頁
皖國稅發〔2009〕47號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14號令)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現將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2008年年度檢查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年檢時間
年檢時間為2009年3月20日至5月31日;年檢年度為2008年1月至12月31日。
二、年檢對象
經批準成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執業注冊稅務師、非執業注冊稅務師。
三、年檢內容
(一)稅務師事務所年檢內容
1.執業情況。是否遵守《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注冊稅務師自律管理辦法(試行)》及其他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誠信執業。
2.勞動用工情況。是否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3.會費交納情況。是否按《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費交納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分支機構的年檢工作由其所統一負責,年檢工作內容及程序參照稅務師事務所。
(二)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內容
1.執業情況。是否遵守《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辦法(試行)》及其他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誠信執業。
2.繼續教育情況。是否按《注冊稅務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的規定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3.會費交納情況。是否按《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費交納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三)非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工作
原則上兩年年檢一次,凡去年未參加年檢的,今年必須參加年檢。可以委托當地稅務師事務所統一辦理,也可以直接到省注稅管理部門年檢。年檢登記表由本人填寫完畢后,由事務所或本人所在單位蓋章,不需當地稅務部門審核。2008年度新考取的注冊稅務師今年不參加年檢。
四、年檢程序
(一)各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要嚴格按照文件要求,逐條對照,認真搞好自查自糾,如實填寫各類報表,并對一年來的工作及業務開展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形成書面報告,于4月10日前上報當地縣(區)地稅機關。
(二)各縣(區)地稅機關應對上報的年檢材料逐項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于4月20日前將年檢材料報送市地稅機關。市地稅機關對年檢材料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匯總后于4月30日前上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三)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對上報材料進行復審,對重點單位和地區進行實地抽查。5月31日前將年檢合格的事務所在網上公布,并通知領取證書資料,年檢不合格的事務所不再通知。
凡未參加本年度年檢的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視同未通過年檢,注銷其執業資格,收回執業證書和會員證書。
五、年檢報送材料
(一)事務所
1.《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附件1);
2.事務所執業證(副本)原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稅務師事務所人員情況表》(附件2);
4.財務會計報表;
5.事務所上繳會費憑證復印件;
6.事務所2008年度工作總結。
(二)執業注冊稅務師
1.《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附件3);
2.《注冊稅務師執業會員證》原件、《注冊稅務師資格證》復印件。
(三)非執業注冊稅務師
1.《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附件3);
2.《注冊稅務師非執業會員證》原件、《注冊稅務師資格證》復印件。
六、年檢要求
年檢工作是加強行業監管、提高執業質量的一項重要手段,是貫徹落實《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14號令),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為了加強效能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優化服務流程,經研究決定,今年的年檢工作將由各級地方稅務局負責,國家稅務局積極協助。各級稅務機關對年檢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視,合理部署,并嚴格按照規定的年檢項目與標準,進行深入細致的檢查,征管科(股)具體經辦。在年檢工作中遇到問題應及時報告,以確保年檢工作取得實效。
聯系電話:0551—2831663、2831721(兼傳真)
附件:
1.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
2.稅務師事務所人員情況表
3.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