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鑒證業務被注稅行業視為專營業務,是在中介業務市場開放中注稅行業必守的底線。但隨著《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這個底線頻頻被突破。
稅務師事務所失去資產損失鑒證優勢
“以后在資產報損鑒證業務這一塊,稅務師事務所難做了。”這是5月份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以下簡稱88號文)后,稅務師事務所負責人的普遍看法。
據業內人士介紹,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令)以后,財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成為注稅行業的一項專營業務。由于財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業務多、含金量高,4年來得到迅速發展。
北京金華融稅務師事務所總經理王培告訴記者,根據13號令的規定,稅務師事務所做財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有很優勢。13號令第十五條規定,財產損失認定的合法證據包括3項,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其中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是指稅務師事務所等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明。13號令突出了稅務師事務所,使稅務師事務所開展財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業務具有很的優勢。
88號文發布后,這種優勢已蕩然無存。88號文不再強調“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而是將其歸類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中介機構的鑒定證明從財產損失認定的合法證據之一,變成外部證據之一。在王培看來,這一變化預示著在新辦法下,中介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明,無論其所起的作用,還是法律效力都有所弱化。更為關鍵的是,88號文在提到中介機構時,不再突出稅務師事務所。
在這種情況下,稅務師事務所能否順利開展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業務都打上了的問號,還談何專營?
稅務師事務所在“高新”認定中處于下風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鑒證是一年多來中介機構爭奪非常激烈的業務,稅務師事務所在這項業務爭奪中處于下風,幾乎失去了鑒證資格。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需提交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近3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規定,從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鑒證的中介機構需具備以下條件: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內無不良記錄;承擔認定工作當年的注冊會計師人數占職工全年月平均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相關政策。
在上述條件中,最關鍵的一條是注冊會計師人數占中介機構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0%。有關人士介紹,按規定,注冊會計師執業,須加入一家會計師事務所,而且不能在兩家以上的事務所執業;在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工作的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員,原則上也不能以注冊會計師的名義執業。
雖然注稅行業人士認為,企業研究開發費用鑒證,屬于涉稅鑒證范圍,由注冊稅務師從事鑒證更合情合理,不應把稅務師事務所排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鑒證中介機構之外。但是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明確規定的從事認定的中介機構準入條件看,事實上已把稅務師事務所排除在外。
后來,經過多方面的溝通和協商,一些地方在實踐中把稅務師事務所納入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鑒證中介機構的范圍,不少稅務師事務所取得了認定資格。但由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規定的中介機構條件至今沒有修改,此事今后如何發展還存在變數。
注稅行業的發展不能寄望在專營上
2006年7月,針對稅務師事務所以外的一些中介機構肆承攬涉稅鑒證業務的情況,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非涉稅中介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涉稅鑒證業務涉及到國家稅收利益,政策性強,質量要求高,對于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
上述批復被視為涉稅鑒證業務由稅務師事務所專營的重要依據,但現實中并沒有得到廣泛執行。很多地方在要求納稅人提供涉稅鑒證報告時,規定的進行鑒證的中介機構并不僅限于稅務師事務所,也包括了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
業內專家認為,中介機構業務市場相互開放是勢所趨,只是時間問題。注稅行業的發展不能寄望在對涉稅鑒證業務專營上,而是要探索、發展市場需求高、技術含量高的稅務審計、稅收籌劃等注稅行業擁有獨特優勢的業務,使這些業務成為稅務師事務所的主要收入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