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6 共1頁
為了完善煙產品消費稅制度,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通知,將甲類卷煙的消費稅稅率由原來的45%調整為56%。為進一步明確相關征管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貨物與勞務稅司隨后下發通知,對卷煙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調整后卷煙工業企業與卷煙批發企業差價結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與勞務稅在貨便函[2009]95號文件中明確,根據重新核定的各牌號規格卷煙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卷煙工業企業和卷煙批發企業之間應對2009年5月份的購銷情況進行匯總計算。對于匯總計算后卷煙工業企業應向卷煙批發企業補收價款的,卷煙工業企業可按補收價款的數額向卷煙批發企業匯總開具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匯總計算后卷煙工業企業應向卷煙批發企業退還價款的,可由卷煙批發企業依據退還價款的數額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上選擇“購買方申請\已抵扣”欄次,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上選擇“購買方申請\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欄次,卷煙工業企業依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