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
全國統一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具體考試辦法由人事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制定。
符合考試辦法規定報名條件的中國公民(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可以申請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稅收工作滿二年的人員,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試。
凡經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持資格證書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辦理備案手續。省局管理中心審核后,對在稅務師事務所執業滿二年的,給予執業備案,在證書備注欄加蓋“執業備案”章;對在稅務師事務所執業不滿二年或者暫不執業的,給予非執業備案,在證書備注欄加蓋“非執業備案”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執業備案:考試就到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三)被開除公職,自開除之日起未滿二年的;
(四)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中有違法行為,自處罰決定之日起未滿二年的;
(五)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中有違規行為,自處理決定之日起未滿一年的;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執業備案的注冊稅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備案:
(一)死亡或者失蹤的;
(二)同時在二個以上稅務師事務所執業的;
(三)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
(四)年檢不合格或者拒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檢的;
(五)違反行業管理規范,連續二年有不良從業記錄的;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省局管理中心應當將本地區注冊稅務師的備案情況上報總局管理中心。執業備案和注銷備案的注冊稅務師應當向社會公告,公告辦法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