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6 共1頁
湖北省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湖北省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強化對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的行政監管,發揮注冊稅務師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涉稅服務和鑒證作用,保障國家稅收利益,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各級注冊稅務師管理職能部門、崗位對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是省內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行政管理部門。武漢市國家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及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區)、縣(市、區)級國家稅務局征管科(股)行使對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的行政管理職能。各征管科(股)內要設置專門崗位負責日常管理。各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接受本級稅務機關的領導和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并對其負責。
第四條 注冊稅務師行業行政管理的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注冊稅務師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協同人事部門組織每年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和教材預訂、發放、考場巡視等考務工作;考試合格人員注冊備案。
(三)稅務師事務所設立的初審、報批;合并、變更、注銷的備案。
(四)組織實施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年度檢查;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日常管理;對注冊稅務師、稅務師事務所違規行為實施處罰。
(五)受理有關信訪、舉報和查處有關案件。
(六)其它規定事項。
第二章 注冊稅務師考試和備案管理
第五條 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實行全國統一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
第六條 凡符合考試辦法規定報名條件的中國公民(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均可以申請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部門)審核同意,并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部門辦理報名手續,并在湖北注冊稅務師行業服務網上登記(網址:www.hbcta.cn)。
第八條 考試工作由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協助人事部門組織實施。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負責指定教材的征訂、發放工作。市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協助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做好考試相關工作。
第九條 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合格者,到當地人事部門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 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者,應在3個月內到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辦理備案相關手續。由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備注”欄加蓋“執業備案”章或“非執業備案”章,并附上備案編號。執業注冊稅務師,必須在稅務師事務所從業。
第十一條 辦理執業備案應具備的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專職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工作二年以上;
(四)經所在稅務師事務所考核同意。
第十二條 辦理執業備案手續應遞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申請表》(附件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三)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連續二年專職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及具備獨立執業能力的證明;
(四)退休、離職、辭職的原公職人員需提供有效文件(證件)及復印件,其他人員需提供勞動人事部門的人事托管證明;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辦理非執業備案手續,應遞交下列材料:
(一)《非執業注冊稅務師注冊申請表》(附件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執業備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三)被開除公職,自開除之日起未滿二年的;
(四)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中有違法行為,自處罰決定之日起未滿二年的;
(五)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中有違規行為,自處理決定之日起未滿一年的;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執業資格、非執業資格互轉
(一)非執業轉執業時,要填報《非執業注冊稅務師轉執業注冊稅務師登記表》(附件三),及辦理執業手續需提供的(二)、(三)、(四)、(五)項材料。
(二)執業轉非執業時,要填報《執業注冊稅務師轉非執業注冊稅務師登記表》(附件四)。
第十六條 執業備案的注冊稅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備案:
(一)死亡或者失蹤的;
(二)同時在二個以上稅務師事務所執業的;
(三)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
(四)年檢不合格或者拒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檢的;
(五)違反行業管理規范,連續二年有不良從業記錄的;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注冊稅務師轉入或轉出備案:
(一)執業注冊稅務師在省內調動,應提交經縣級、市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審查簽批的《執業注冊稅務師省內調動登記表》(附件五),并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到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辦理備案手續。
(二)執業注冊稅務師或非執業注冊稅務師跨省轉入、轉出,應提交經縣級、市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審查簽批的《注冊稅務師轉籍備案登記表》(附件六),并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到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注冊稅務師執業或非執業省內調動,轉籍備案,均應按規定將有關表格報送相關部門存檔。
第十九條 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應當將注冊稅務師執業或非執業省內調動、轉籍、注銷備案的情況,在內部網站刊登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各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注冊稅務師登記管理制度,及時掌握本轄區注冊稅務師資格的取得、變更、注銷,以及執業行為等情況,不斷更新注冊稅務師檔案管理資料。
第三章 稅務師事務所的設立
第二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并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稅務師事務所由執業注冊稅務師出資設立。
第二十二條 設立稅務師事務所需首先向所在縣(市、區)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武漢市為區局征管科,下同)提供如下資料:
(一)《設立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申請報告》(附件七表一)或《設立合伙稅務師事務所申請報告表》(附件七表二);
(二)經縣級以上公證機關公證的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書);
(三)工商部門的名稱預先核準;
(四)《稅務師事務所發起人登記表》(附件八),并報送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及復印件;
(五)《稅務師事務所出資人登記表》(附件九),并報送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及復印件;
(六)《擬任稅務師事務所所長登記表》(附件十),并報送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及復印件;
(七)出資證明及驗資報告;
(八)第一次股東會決議(包括事務所名稱、發起人及出資比例、推薦所長、人員組成等主要事項);
(九)《其他注冊稅務師登記表》(附件十一),并報送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及復印件;
(十)《其他從業人員登記表》(附件十二),并報送身份證復印件、勞動人事托管證明復印件;
(十一)辦公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有效證明文件;
(十二)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草案(人事管理、財務制度、業務檔案等制度);
(十三)退休、離職、辭職的原公職人員需提供有效文件(證件)及復印件;
(十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縣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如下初審工作:
(一)審查以上所列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申請設立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的需具備的基本條件:
1、有3名以上發起人(取得執業注冊證書或執業注冊備案且參與出資、具有3年以上在稅務師事務所從事稅務中介服務業務的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年齡在65周歲以下);
2、有10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其中5名以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或執業注冊備案;
3、注冊資本30萬元人民幣以上(貨幣資金);
4、無非執業注冊稅務師或所外其他人員出資;
5、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現場審核);
6、事務所實行所長負責制。
(三)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基本條件:
1、分支機構執業注冊稅務師2名以上,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填報《湖北省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分支機構審批表》(附件十三),并提供股東會決議、注冊稅務師登記表及從業人員登記表、辦公地點的產權證明和租賃合同等資料。
(四)申請設立合伙稅務師事務所的需具備的基本條件:
1、有2名以上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且參與出資、具有3年以上在稅務師事務所從事稅務中介服務業務的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年齡在65周歲以下);
2、有8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3、經營資金為10萬元人民幣以上(貨幣資金);
4、無非執業注冊稅務師或所外其他人員出資;
5、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6、由一名合伙人擔任稅務師事務所負責人。
(五)在《設立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申請報告表》或《設立合伙稅務師事務所申請報告表》縣級稅務局意見欄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四條 市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資料1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對上報資料的審查、核對。對審核有異議的要實地審核或交由縣級管理部門復核。對審核合格的在《設立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申請報告表》或《設立合伙稅務師事務所申請報告表》市級稅務局意見欄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五條 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在10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呈送總局報批。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自接到批復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下一級稅務局。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自接到通知起10日內到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領取事務所批復文件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并按規定辦理其他相關手續。有關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手續及批復文件,及經省局管理中心簽批的《設立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申請報告表》或《設立合伙稅務師事務所申請報告表》分別遞交縣、市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存檔。
第四章 稅務師事務所合并、變更、注銷
第二十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的合并、變更、注銷,需先由股東會形成決議,再向當地工商部門提出申請并辦理完畢相關手續后,向各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各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辦理合并、變更、注銷的備案時,需填報《湖北省稅務師事務所合并、變更、注銷備案表》(附件十四),提供稅務師事務所的申請、股東會決議、工商部門審批決定及復印件,逐級向縣、市、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稅務師事務所合并時,應對原稅務師事務所的資產進行清算,由申請人將合并方案、股東會決議、資產清算材料、原發起人(出資人)的材料同時附送。
第三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變更名稱、性質,需提供稅務師事務所的申請、股東會決議、工商部門審批決定及復印件。
第三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股權投資、股份轉讓、工資待遇變動等問題,由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執行,并將股東會等相關材料報各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合并、變更后的稅務師事務所,符合稅務師事務所設立條件的,由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核發新的《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
第三十三條 合并、變更備案辦理完畢后,由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向下級管理部門、稅務師事務所通報,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注銷備案,需同時附送稅務師事務所申請、股東會決議、資產清算材料、原核發的《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
第三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由縣級稅務局提交情況說明,逐級向上級呈報。由省局核銷其《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縣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稅務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注銷備案辦理完畢后,由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向下級管理部門、稅務師事務所通報,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 各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受理稅務師事務所合并、變更、注銷的工作時限均為10個工作日。
第三十七條 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對已辦理完畢稅務師事務所合并、變更、注銷手續的,在30日內上報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
第五章 年度檢查
第三十八條 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每年要按照上級規定對全省范圍內批準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有限責任公司、合伙稅務師事務所和在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注冊(備案)的執業注冊稅務師上年度執業情況進行一次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
非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工作由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根據總局及省局的有關規定布置開展,并填報《非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附件十五)。
第三十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的年檢一并進行。稅務師事務所負責將本所及在本所執業注冊稅務師的以下年檢資料向縣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一并報送(均為一式三份);
(一)稅務師事務所、注冊稅務師自查報告;
(二)《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一、二(附件十六);
(三)《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附件十七);
(四)《稅務師事務所人員情況表》(附件十八);
(五)《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年檢情況匯總表》(附件十九)。
第四十條 年檢內容
按國家稅務總局當年下發的年檢文件執行。其主要內容:
(一)注冊稅務師年檢內容:執業資格、執業行為、其他方面。
(二)稅務師事務所年檢內容:執業資質、執業行為、財務管理、其它方面。
第四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分支機構年檢由當地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負責。財務報表及各種年檢表格由稅務師事務所總機構匯總上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要互通情報。
第四十二條 縣級稅務師管理部門通過實地查驗等方式檢驗完畢后,在《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縣級稅務局意見欄簽署意見、填寫建議評定等級、加蓋公章。同時,將上述資料留存一份,其余兩份遞交上一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市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收到上述資料后對上報資料進行審查、核對,對擬定為“A”級稅務師事務所的要進行實地查驗。在《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市級稅務局意見欄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將上述資料留存一份,報送一份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條 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完成審驗后,通過適當渠道向社會公告并向下級管理部門、稅務師事務所通報。縣、市級管理部門將終審情況存檔。
第四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的年檢評定級次根據審查情況分為A級、合格、限期整改、注銷執業證書四個等級。注冊稅務師的年檢評定級次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
第四十六條 對經省局管理中心評定級次為“A”級、合格的稅務師事務所由省局管理中心在其執業證副本上加蓋“A”級或“年檢合格”印章,并向社會公示。對年檢合格的執業注冊稅務師由省局管理中心在其執業證書上加蓋“年檢合格”印章,并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七條 對評定為“限期整改”的稅務師事務所和評定為“不合格”的注冊稅務師由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向所在市、縣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通報。縣級稅務師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畢經驗收合格的,給予評定“合格”。經整改仍不合格者,由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注銷該稅務師事務所、注冊稅務師的《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撤銷其相關備案,并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八條 年檢結束后,各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逐級按規定的時限上報工作總結及相關報表。
第六章 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 稅務機關要依法支持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發展。各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中,要加強行業內競爭的監督管理,提倡誠信優質服務。
第五十條 縣級稅務機關應將稅務師事務所的制度、規定、服務范圍和內容及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設立,并年檢合格的稅務師事務所的名單、地址、電話等在辦稅服務廳以多種形式予以公告,由納稅人自愿選擇。
第五十一條 稅務機關在進行稅收宣傳月活動中,要通知本轄區稅務師事務所人員參加,宣傳稅法和國家有關稅務師事務所政策法規等。充分利用湖北注稅網站和12366納稅服務網及辦稅服務廳等多種方式,發布與宣傳國家稅收政策、稅務中介服務政策。
第五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辦稅服務廳首次辦理涉稅服務事項,應提供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及復印件、稅務師事務所相關證明。其報送的有關涉稅資料,稅務部門應按規定予以受理,不具備上述資格條件者,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不得受理其辦稅資料。
第五十三條 縣級稅務機關在集中納稅人學習稅收政策法規時,通知稅務師事務所與納稅人一起學習。對一些政策性強、技術難度較高、涉稅事項較為復雜,納稅人自己做起來有困難的納稅事務,在堅持自愿的前提下,稅務機關可以建議納稅人委托稅務師事務所的注冊稅務師代為辦理。
第五十四條 縣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要設置并在各辦稅服務廳公開稅務中介工作舉報電話,同時要對舉報內容進行認真登記、核實,報請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查處。并對舉報人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條 市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一年要召開1-2次注冊稅務師行業工作座談會,請縣級稅務局有關人員參加,溝通有關信息,了解稅務中介服務情況,征求注冊稅務師對加強稅收征管的意見,進行政策宣傳和交流。
第五十六條 各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應積極引導注冊稅務師遵守執業準則,認真履行稅務中介業務規程程序和執業行為規范,誠信執業,不斷提高執業質量。
第五十七條 各級稅務局要監督稅務師事務所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律、行政法規,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
第五十八條 各級稅務局應當協助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對稅務師事務所的收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嚴格執行《湖北省稅務代理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按標準收取服務費,所有的收費必須開具統一合法的發票。
第五十九條 各級稅務局要加強稅務師事務所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的檢查,督促其制定本機構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并分別報送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市、縣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按規定向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資產負債表補充資料、損益表、業務支出明細表及財務報表附注)。財務會計報表應數據真實、賬表相符。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于次年2月15日前報送到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同時,抄送市、縣兩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
第六十一條 各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根據管理的需要,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稅務師事務所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到外縣市開展業務必須開具《稅務師事務所異地開展業務證明單》(附件二十),無證明單的,稅務局不予受理。各級稅務局應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異地開展業務的監督管理,并互通情況。
第六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于每年度終了后的1個月內,向各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工作情況報告。
第七章 罰 則
第六十四條 注冊稅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稅務局逐級提請省國稅局予以警告或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間不得對外行使注冊稅務師簽字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一)執業期間買賣委托人股票、債券的;
(二)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或者收費的;
(三)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的;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五)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兩次以上的。
第六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稅務局逐級提請省國稅局予以警告或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告。
(一)未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承辦相關業務的;
(二)未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義務而收費的;
(三)未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核算,內部管理混亂的;
(四)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采取夸宣傳、詆毀同行、以低于成本價收費等不正當方式承接業務的;
(六)允許他人以本所名義承接相關業務的。
第六十六條 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涉稅文書,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縣級稅務局逐級提請省國稅局予以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七條 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稅務局提
請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撤銷執業備案或者收回執業證,并提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稅務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
第六十八條 注冊稅務師弄虛作假騙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的,由縣級稅務局逐級提請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撤銷其執業備案,并收回執業證。
第六十九條 注冊稅務師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為違法仍實施的,由縣級稅務局逐級提請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撤銷其執業備案、收回執業證,并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違反《湖北省稅務代理收費管理辦法》、省物價局《關于適當調整注冊稅務師涉稅服務收費標準及進一步規范注冊稅務師收費行為的通知》收費的,由縣級稅務局報請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處理。
第七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未按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或內容不真實、報送不及時的,由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七十二條 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年檢有下列情形的,責令限期整改:
(一)在稅務機關樓內辦公;
(二)在辦稅服務廳設立代理窗口;
(三)強制代理;
(四)只收費不服務;
(五)以費抵稅;
(六)與稅務機關進行代理收入分成;
(七)向稅務機關高額支付各種租賃費;
(八)注冊稅務師人數未達規定標準;
(九)注冊資金未達規定標準;
(十)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質量存在嚴重問題;
(十一)未達2名以上注冊稅務師的分支機構;
(十二)未上報年度會計報表。
第七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年檢有下列情形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分支機構一年內存在兩次以上執業質量問題的;
(二)限期整改的事務所,通過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稅務師事務所年檢有下列情形的,撤銷或解除分支機構:
(一)未經批準自行設立或掛靠的分支機構;
(二)只收管理費,但人員、財務、執業等方面完全獨立的分支機構。
第七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年檢有下列情形的,收回執業證:
(一)分支機構一年內存在兩次以上執業質量問題,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限期整改的稅務師事務所,通過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進行停業整頓,收回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
第七十五條 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年檢有下列情形的,取銷執業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一)停業整頓后仍不符合行業規定要求的稅務師事務所;
(二)年檢未通過的稅務師事務所;
(三)年檢未通過的執業注冊稅務師;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時間參加年檢的稅務師事務所;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期限參加年檢的執業注冊稅務師。
第七十六條 已查清稅務師事務所與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之間存在不正當經濟利益關系的,提請當地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各級稅務局結合一年一度年檢工作對各稅務師事務所和下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對《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本規程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提出有關意見,并對檢查考核情況進行通報、評比、表彰、獎勵。檢查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八條 各級稅務局應逐步運用現代化科技管理手段,實現對稅務師事務所、注冊稅務師的執業情況、年檢情況等工作的集中統一管理。
第七十九條 各級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要建立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紙質及電子檔案。
第八十條 在省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辦理“執業”備案手續的注冊稅務師,均可申請成立或申請加入稅務師事務所,申請辦法參照原有規定執行。已辦理注冊登記的注冊稅務師暫按原辦法管理。
第八十一條 本工作規程中提及個數、次數、份數、金額“以上”、“以下”的,均包含本數。
第八十二條 報送的材料統一使用A4型紙。
第八十三條 本工作規程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本工作規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