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6 共1頁
關于做好2010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佛人考辦函[2009]41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及駐禪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人事考試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關于2010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粵人考〔2009〕130號)的精神,現將我市2010年度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
2010年度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全省實行網上報名。報名考生均須登錄“廣東省人事考試局專業資格考試網”(網址:http://www.gdkszx.com.cn),并經過“網上報名”和“報名確認”等兩個步驟完成報名手續。
(一)報名時間和地點
1、“網上報名”時間為:2009年12月10日9:00-12月25日17:00(補報名時間:2010年3月22日—3月26日)。在此時間區間內,廣東省人事考試局將開通2010年度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網上報名系統,24小時不間斷接受考生網上預報名,市直和各區的考生進入網上報名系統后,還須按工作屬地原則再選擇佛山市直或各區網上報名點,經過網上填表(簡體字填寫)和照片上傳(近期彩色證件照片,文件容量不大于20K,與提交的照片須同版)等步驟完成網上報名。
2、“報名確認”時間:佛山市報名確認時間定于2009年12月21日至25日(補確認時間:2010年3月22日—3月26日)。(上午8:30—12:00時,下午2:00—5:30時)
3、“報名確認”地點:按工作屬地原則,各區報名確認地點在各區人事局,市直單位報名確認地點在市人事考評辦,地址:禪城區綠景一路26號三樓,聯系電話:83874123)。市直和各區考生或單位(集體報名)持規定要求的“報考材料”到上述地點進行“報名確認”,完成報名手續。
各區必須在規定的報名截止時間前完成報名工作,并將有關報名材料報送市人事考評辦。
(二)報考條件及報考材料的要求見附件。
二、考試科目及時間
三、考試方式及考場設置
日 期
時 間
科 目
6月18日
下午2:00-4:30
財務與會計
6月19日
上午 9:00-11:30
稅法(一)
下午2:00-4:30
稅法(二)
6月20日
上午9:00-11:30
稅收相關法律
下午2:00-4:30
稅務代理實務
(一)考試方式
1、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實行滾動考試,3個考試年度為一個滾動周期。5個科目必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方能獲得執業資格證書。符合免考部分科目(即只考《稅務代理實務》、《稅收相關法律》2科)條件的考生,須在當年內通過2個科目(成績不予滾動)。
2、《稅務代理實務》科目試卷為主觀題,采用計算機網絡閱卷,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考生必須使用黑色墨水的鋼筆或簽字筆作答。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注意:1.答題前要認真閱讀答題注意事項(答題卡首頁);2.嚴格按照指導語要求,根據題號標明的位置在有效區域內作答;3.必須使用黑色墨水的鋼筆或簽字筆作答。其余4個科目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
3、考生應考時,須攜帶黑色墨水的鋼筆或簽字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4、草稿紙由考點配發,考后與試卷一并收回。
(二)考場設置
主考場設在廣州。考試的詳細地址將在準考證上標明。
四、其他事項
(一)準考證
考生必須在考試前7-20天內自行從“廣東省人事考試局專業資格考試網”下載及打印準考證,屆時持準考證及身份證原件赴考,否則,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二)收費標準
根據粵價[2001]237號文規定,考務費按每科65元收取,報名工作結束后,各區將考務費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單位名稱:代理佛山市財政非稅收入專戶,銀行賬號:2013021011932130030,開戶銀行:工行佛山分行營業部)。
(三)考試用書
需要訂書的考生請自行聯絡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聯系人:藍立明,電話:(020)37632888-2102、2101;謝翀,電話:(020)37630851;傳真:(020)37630657。
附件:2010年度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及提交材料的要求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2010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報考對象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含港、澳、臺居民),符合規定報考條件的,可申請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二、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報名參加全部科目(報考級別為“考五科”)考試:
(1)取得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或取得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2)取得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或取得非經濟、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3)取得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或獲得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4)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一年。
(5)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6)取得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八年。
(7)對于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一年。
2.可免考部分科目(報考級別為“考二科”)人員的條件:
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從事稅收工作滿兩年者,可免考《稅法(一)》、《稅法(二)》和《財務與會計》三個科目,只需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兩個科目的考試。
3.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香港居民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115號)精神,從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在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財務與會計》一個科目,只參加其余4個科目的考試(報考級別為“考四科”)。按照《人事部辦公廳關于2002年上半年各專業資格考試相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2001〕94號)的規定,其成績管理為兩年滾動。
三、報考條件的有關說明
1.“從事經濟、法律工作”,“從事稅收業務工作”,“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從事稅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計算。
2.“從事經濟、法律工作”具體包括從事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等工作。
3.“非經濟類、法學類”是指除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專業以外的其他專業。
4.“從事稅收業務工作”是指具體從事稅收的征收管理,計劃統計,稅收法律、法規的研究,政策執行及解釋,稅收的稽查、檢查和調查,案件的辦理、查處,辦理有關涉稅事宜以及專門從事稅收理論的研究、宣傳和教育等項工作。
5.“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是指在稅務代理機構直接從事代理業務工作以及在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從事業務工作。
6.“從事稅收工作”是指在稅務部門或其他單位直接從事稅收業務工作。
7.符合報考條件的港、澳居民在報名時,需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港、澳居民身份證。各地遇有港澳居民報名時,同時必須采集國籍地區信息,單獨標注。
8.符合報考條件的臺灣居民在報名時,需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和本人工作單位出具的從事相應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以上報名條件中規定的專業工作年限截止日期為2010年12月31日。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1.《2010年度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發證登記表》(考生用A4紙自行從網上下載雙面打印,經單位審核蓋章)一份。
2.本人身份證、學歷(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證件照片2張,點貼在身份證復印件空白處,所交照片須與上傳照片一致。
4.符合報考條件中第1條第(7)款者還須提供稅務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相關資格證書及聘書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5.符合報考條件中第2條免考部分科目人員還須提交相關資格證書及聘書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6.外省市轉入考生需提交轉考證明。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對后退回,復印件均須用A4紙復印并加蓋驗印公章,由驗證人簽名。
考生對提交的報考資歷、學歷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提交虛假、無效資歷、學歷的,一經發現,取消報考資格;已參加考試成績合格的,取消已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不給予發放資格證書,情節嚴重者,兩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