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在2010年底以前,對宣傳文化事業繼續實行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
該政策主要內容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列表的出版物及印刷制作業務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列表的新華書店實行增值稅免稅或先征后退政策。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境外單位向境內科普單位轉讓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依本通知第一條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應專項用于技術研發、設備更新、新興媒體的建設和重點出版物的引進開發。對依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免征或退還的增值稅稅款應專項用于發行網點建設和信息系統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