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注冊稅務師執業規范體系,明確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的業務標準,保障涉稅中介服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和《注冊稅務師涉稅服務業務基本準則》,兩《準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涉稅鑒證,是指鑒證人接受委托,憑借自身的稅收專業能力和信譽,通過執行規定的程序,依照稅法和相關標準,對被鑒證人的涉稅事項作出評價和證明的活動。涉稅鑒證業務包括納稅申報類鑒證、涉稅審批類鑒證和其他涉稅鑒證等三種類型。
注冊稅務師及其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執行涉稅鑒證業務,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合法原則。鑒證人的執業過程和鑒證結果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稅收利益和其他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二)目的原則。鑒證人應當充分考慮鑒證結果的預期用途,合理規劃和實施鑒證程序,保證鑒證結果符合約定的鑒證目的。(三)獨立原則。鑒證人應當保持獨立性,在被鑒證人和使用人之間保持中立,排除可能有損客觀、公正鑒證的情形,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回避。(四)勝任原則。鑒證人應當審慎評價鑒證事項的業務要求和自身的專業能力,合理利用其他專家的工作,妥善處理超出自身專業能力的鑒證委托。(五)責任原則。鑒證人在執業中應當保持負責態度,實施鑒證程序,控制執業風險,承擔執業責任。依照法律規定和約定履行保密義務。
涉稅服務是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注冊稅務師,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提供涉稅信息、知識和相關勞務等不具有證明性的活動。涉稅服務業務包括稅務咨詢類服務、申報準備類服務、涉稅代理類服務和其他涉稅服務等四種類型。
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提供涉稅服務,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合法原則。提供涉稅服務的過程和結果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稅收利益和其他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二)合理原則。提供涉稅服務應當符合稅法立法目的,合乎事理常規。不得為納稅人籌劃虛假交易或其他不當行為。(三)勝任原則。承接業務和執業中,應當審慎評價委托人的業務要求和自身的專業能力,合理利用其他專家的工作,妥善處理超出自身專業能力的業務委托。(四)責任原則。執業中應當保持負責態度,實施服務程序,控制執業風險,承擔執業責任。依照法律規定和約定履行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