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總局新出臺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向職工發放交通、通訊補貼等,在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稅。
“薪金所得”范圍擴大
從《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看到,對于向員工征收個稅的“薪金收入”這一概念范圍有所擴大。該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項目還有,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的數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企業為員工計提年金時均攤到每月計算出的每月應得年金。 來
據透露,不少企業采取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等向職工發放的超標準交通補貼,在記賬時并沒有將其作為職工的個人所得收入而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的企業以車貼、通訊費等方式向員工發放現金,最多的每位員工每個月發放金額達3000多元……”據了解,隨著稅務總局查稅力度的加大,市地稅部門將著手調查,一經查實將補繳以往未繳納的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