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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中山2012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報名時間2月27日起

發布時間:2012-07-23 共1頁

  內容摘要:網上報名時間:2012年2月27日9:00-3月23日17:00。交費確認按照屬地原則進行。2012年3月19日至23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為受理考生報名確認的時間。考生或單位持附件要求的報考材料到市考試院受理處進行報名確認并交費(繳費方式:①使用銀聯標志的儲蓄卡或信用卡繳費;②開具《中山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指定銀行繳費),完成報名手續。地點:中山市民生路38號,市政府民生辦公區二樓15號窗口,電話:0760-88230675。考生在考前7-20天內自行登錄“廣東省人事考試局專業資格考試網”下載準考證,并用A4紙打印。

關于2012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人事考試局《關于2012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粵人考〔2012〕4號),現將我市考務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辦法

  報名分兩個步驟:網上報名、交費確認。

  (一)網上報名

  網上報名時間:2012年2月27日9:00-3月23日17:00。

  考生在上述時間登錄“廣東省人事考試局專業資格考試網”(www.gdkszx.com.cn)進入我省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網上報名系統報名。報考條件和提交材料要求見附件1。

  (二)交費確認

  交費確認按照屬地原則進行。2012年3月19日至23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為受理考生報名確認的時間。考生或單位持附件要求的報考材料到市考試院受理處進行報名確認并交費(繳費方式:①使用銀聯標志的儲蓄卡或信用卡繳費;②開具《中山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指定銀行繳費),完成報名手續。地點:中山市民生路38號,市政府民生辦公區二樓15號窗口,電話:0760-88230675。

  二、考試時間及科目

  考試時間       科目

  6月16日 9:00-11:30 稅法(一);

      13:00-15:30 稅法(二);

      16:30-19:00  財務與會計

  6月17日 9:00-11:30 稅收相關法律;

      14:00-16:30 稅務代理實務

  三、考試方式

  (一)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滾動管理(滾動周期為3年),報考5個科目(報考級別為考全科)的人員必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能獲得執業資格證書。報考2個科目(《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報考級別為免3科)的人員必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成績不予滾動)。

  (二)《稅務代理實務》為主客觀題混合試卷,采用網絡閱卷,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應試人員務必在開考前注意:1.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答題卡首頁);2.使用黑色墨水的鋼筆或簽字筆、2B鉛筆作答;3.在答題卡劃定的題號和區域內作答。其余4個科目為客觀題,均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

  (三)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墨水的鋼筆或簽字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四)考場上應備有草稿紙,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四、其他

  (一)報考資格審核

  1.考生在網上報名時須如實填寫個人相關信息,并對提交的報名表及相片等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網上報名完成后下載打印《報名發證登記表》要及時,考后系統不再支持打印。對信息不真實者和未及時打印《報名發證登記表》者,其后果由考生自負。

  2.按照屬地原則,各市考試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考務文件規定對考生報考資格進行審核并負責。

  3.省人事考試局將加強對全省考生報考資格審核工作的抽查和監督指導,對把關不嚴、審核不合格的單位和人員進行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責任。

  (二)考場設置

  全省主考場設在廣州,深圳設分考場,主要負責深圳考區的考生。考試的詳細地址以準考證的標注為準。

  (三)準考證的獲取

  考生在考前7-20天內自行登錄“廣東省人事考試局專業資格考試網”(www.gdkszx.com.cn)下載準考證,并用A4紙打印。

  (四)證書發放方式

  我市考生證書由市人力資源考試院發放,成績公布后請留意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公告(網址:www.gdzs.lss.gov.cn)。領取證書時,請考生持身份證原件到市人力資源市場二樓15號窗辦理,(代領的請持考生身份證原件和代領人身份證原件,單位集體報名的由單位經辦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單位介紹信統一領取)。

  (五)收費

  根據粵價函〔2001〕237號文規定,考務費按每人每科65元收取。

  (六)考試用書

  為做好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用書服務工作,我省考試用書委托省人才交流協會開展,訂書的單位或考生請登錄該協會網站(www.gdhra.org.cn)查詢購買。

  附件:2012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山市國家稅務局

中山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2012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報考對象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含港、澳、臺居民),符合規定報考條件的,可申請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二、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報名參加全部科目(級別為考全科)考試:

  (1)取得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或取得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2)取得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或取得非經濟、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3)取得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或獲得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4)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一年。

  (5)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6)取得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八年。

  (7)對于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一年。

  2.可免考部分科目(級別為免3科)人員的條件:

  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從事稅收工作滿兩年者,可免試《稅法(一)》、《稅法(二)》和《財務與會計》三個科目,只需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兩個科目的考試。

  3.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香港居民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115號)精神,從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在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財務與會計》1個科目,只參加其余4個科目的考試(報考級別為免1科)。按照原人事部辦公廳《關于2002年上半年各專業資格考試相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2001〕94號)的規定,其成績管理為兩年滾動。

  三、報考條件的有關說明

  1.“從事經濟、法律工作”,“從事稅收業務工作”,“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從事稅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計算。

  2.“從事經濟、法律工作”具體包括從事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等工作。

  3.“非經濟類、法學類”專業是指除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專業以外的其他專業。

  4.“從事稅收業務工作”是指具體從事稅收的征收管理,計劃統計,稅收法律、法規的研究,政策執行及解釋,稅收的稽查、檢查和調查,案件的辦理、查處,辦理有關涉稅事宜以及專門從事稅收理論的研究、宣傳和教育等工作。

  5.“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是指在稅務代理機構直接從事代理業務工作以及在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從事業務工作。

  6.“從事稅收工作”是指在稅務部門或其他單位直接從事稅收業務工作。

  7.符合報考條件的港、澳居民在報名時,需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港、澳居民身份證明。各地遇有港澳居民報名時,同時必須采集國籍地區信息,單獨標注。

  8.符合報考條件的臺灣居民在報名時,需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和本人工作單位出具的從事相應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按照《關于2001年上半年各專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2000〕100號)規定,專業工作年限截止日期為2012年年底。

  四、提交材料要求

  1.《2012年度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發證登記表》(考生從網上自行下載,用A4紙雙面打印,經單位審核蓋章)一份。

  2.本人有效身份證、學歷(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3.報名開始前半年內的大一寸彩色免冠證件照片2張,點貼在身份證復印件空白處,所交照片須與上傳照片一致。

  4.符合報考條件中第1條第(7)款者還須提供稅務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相關資格證書及聘書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5.符合報考條件中第2條免考部分科目人員還須提交相關資格證書及聘書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6.外省市轉入考生需提交轉考證明。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對后退回,復印件均須使用A4紙,并加蓋驗印公章,由驗證人簽名。

  考生對提交的報考資歷、學歷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在報考階段如提交虛假、無效資歷、學歷的,一經發現,取消報考資格;已參加考試成績合格的,取消已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不給予發放資格證書。情節嚴重者,兩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各市考生報考資格的審核由所在地考試管理機構負責。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百分百考試網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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