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按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劃分的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本級收入。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以后,屬于中央財政的收入包括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等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船舶噸稅,增值稅的75%部分,證券交易稅(印花稅)94%部分,個人所得稅中的利息所得稅,利息所得稅之外的個人所得稅中央分享的部分,海洋石油資源稅。屬于地方財政的收入包括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利息所得稅之外的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的部分,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鎮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增值稅25%部分,證券交易稅(印花稅)6%部分和除海洋石油資源稅以外的其他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