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的性質一般分為新建、擴建、改建、遷建、恢復。房地產開發單位、農村投資、城鎮工礦區私人建房投資不劃分建設性質。基本建設按建設項目劃分建設性質,更新改造、國有經濟中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及城鎮集體投資等按整個企業、事業單位的建設情況確定建設性質。
(1)新建:一般指從無到有“平地起家”開始建設的企業、事業和行政單位或獨立的工程。現有企業、事業、行政單位一般不屬于新建。但如有的單位原有基礎很小,經過建設后新增的固定資產價值超過該企、事業、行政單位原有固定資產價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應作為新建。
(2)擴建:指在廠內或其他地點,為擴大原有產品的生產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產品生產能力,而增建主要的生產車間(或主要工程)、分廠、獨立的生產線。行政、事業單位在原單位增建業務用房(如學校增建教學用房、醫院增建門診部、病房等)也作為擴建。
現有企、事業單位為擴大原有主要產品生產能力或增加新的產品生產能力,增建一個或幾個主要生產車間(或主要工程)、分廠,同時進行一些更新改造工程的,也應作為擴建。
(3)改建:指對原有設施進行技術改造或更新(包括相應配套的輔助性生產、生活福利設施),沒有增建主要生產車間、分廠等。現有企、事業單位為適應市場變化的需要,而改變企業的主要產品種類(如軍工企業轉產民品等),或原有產品生產作業線由于各工序(車間)之間能力不平衡,為填平補齊充分發揮原有生產能力而增建不增加本企業主要產品設計能力的車間,也應作為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