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銷售總額是指對本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出售(包括對國(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包括售給本單位消費用的商品)。本指標由對生產經營單位銷售額、對批發零售貿易業批發額、出口額、對居民和社會集團消費品零售額項目組成。
社會消費品零售額(包括對居民的商品零售額和對社會集團的商品零售額)是指各種經濟類型、各種行業售給城鄉居民直接用于生活消費的商品和售給市內外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鄉、村鎮政府用公款購買的非生產、經營用的公用消費品。
按照國家統計局方法制度的要求,北京市社會消費品零售額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1、大中小型商業企業實現的社會消費品零售額。
2、大中小型餐飲企業實現的社會消費品零售額。
3、商業、餐飲業、工業以及其他行業的個體工商戶實現的社會消費品零售額。
4、各類商品交易市場實現的社會消費品零售額(包括農副產品市場、家具市場、生產資料市場、汽車市場、建材市場等)。
5、各類服務業實現的社會消費品零售額。
6、各類商業、餐飲業、服務業及商品交易市場以外的各種行業實現的社會消費品零售額(如制造業、科技開發區、郵電、通信等部門)。
按照國家統計局方法制度的要求,目前社會消費品零售額不包括以下幾部分:
1、各單位和居民個人購買的商品房。
2、居民家庭使用的管道煤氣(居民購買的液化石油氣罐記入社會消費品零售額中)。
3、售給國民經濟各單位直接用于生產和業務經營上的商品,如:售給各單位用于生產和經營的汽車;售給服務業生產經營用的設備、工具、用品。
4、售給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等單位用于轉賣的商品。 受購買力水平和商品供求變化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在不同的時期,城鄉居民購買商品的數量會有增減變化,價格也有漲有落,每個家庭各月的支出就有多有少。由于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是按各種商品的實際零售價統計的,其中既包含商品數量變化的因素,也包含價格變動的影響。因此,為了準確描述消費品市場運行的質量,就必須消除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中的物價變動因素,以反映實物量的增減情況。
在日常工作中,通常是將某月或某個時期的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和上年或某個時期的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相比,通過增減幅度的變化來觀察市場的發展動態。例如某地區某月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為80億元,上年同月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為65億元,經計算,報告期某月的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為上年同月的123.1%,即增長了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