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投資活動按其工作內容和實現方式分為建筑安裝工程,設備、工具、器具購置,其他費用三個部分。
(1)建筑安裝工程(建筑工作量)指各種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和各種設備、裝置的安裝工程。包括各種房屋建造工程,各種用途設備基礎和各種工業窯爐的砌筑工程;為施工而進行的各種準備工作和臨時工程以及完工后的清理工作等;鐵路、道路的鋪設,礦井的開鑿及石油管道的架設等;水利工程;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作;以及各種機械設備的安裝工程;為測定安裝工程質量,對設備進行的試行工作。在安裝工程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
(2)設備、工具、器具購置指購置或自制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設備、工具、器具的價值,固定資產的標準按財務部門規定。新建單位、擴建單位的新建車間按照設計和計劃要求購置或自制的全部設備、工具、器具,不論是否達到固定資產標準均計入“設備、工具、器具購置”中。
(3)其他費用指除建筑安裝工程和設備、工具、器具購置以外的投資完成額。它包括兩種性質的費用,一種是屬于增加固定資產的費用,主要有: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青苗等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勘察設計費,研究實驗費、農林單位牲畜購置費、各種經濟林木的營造費、辦公和生活家具、器具購置費、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項目的其他費用、聯合試運轉費等;一種是屬于不增加固定資產的費用,主要有:施工機械轉移費、生產職工培訓費、農業開荒費用及報廢工程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