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未列入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和房地產開發投資的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的活動。包括:
(1)國有單位按規定不納入基本建設計劃和更新改造計劃管理,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以下工程:
①用油田維護費和石油開發基金進行的油田維護和開發工程;
②煤炭、鐵礦、森工等采掘采伐業用維簡費進行的開拓延伸工程;
③交通部門用公路養路費對原有公路、橋梁進行改建的工程;
④商業部門用簡易建筑費建造的倉庫工程。
(2)集體經濟單位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城鎮集體經濟單位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計劃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和農村各種性質的經濟聯合體固定資產投資在5萬元以上的項目。農村集體經濟單位固定資產投資為農村抽樣調查總隊根據抽樣調查資料推算。
(3)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外商投資經濟、港澳臺投資經濟及其他經濟類型的企、事業單位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其計劃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未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和更新改造計劃的項目。
(4)城鎮和工礦區私人建房投資和農村個人投資。城鎮和工礦區私人建房包括市、縣城、鎮、工礦區所轄范圍內的全部私人建房,不論其房主是否系本地的常住戶口均應包括;農村個人投資包括農村個人建房及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的投資。農村個人固定資產投資為農村抽樣調查隊根據抽樣調查資料推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