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2003年11月,國家統計局下發了國統字[2003]70號文,提出了我國GDP核算和數據發布制度的改革辦法,對年度和季度GDP核算和數據發布程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年度GDP核算,按初步核算、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三個步驟進行:
初步核算數:在當年12個月進度統計資料的基礎上計算,于次年1月20日左右發布,并在2月和5月出的《統計公報》、《中國統計摘要》上使用;
初步核實數:在統計年報資料的基礎上計算,于次年9月在《中國統計年鑒》上發布;
最終核實數:在統計年報、部門會計、財政決算資料的基礎上計算,于隔年5月和9月在《中國統計摘要》、《中國統計年鑒》及其他出版物上發布。
(2)季度GDP核算,按初步核算、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三個步驟進行:
初步核算數:在主要進度統計資料的基礎上計算,于季后15日公布計算結果;
初步核實數:在所獲取的更加全面的資料基礎上計算,于季后45日公布調整結果;
最終核實數:根據年度GDP最終核實數對全年各季度GDP初步核實數進行調整,形成各季度GDP,并對外公布。
初步核實和最終核實過程中,都要對上一步驟公布的數字進行修訂,既要修訂GDP總量,也要相應修訂增長速度。
目前我市年度、季度GDP核算數據的發布嚴格按照省統計部門的規定執行。一般來說,季度GDP按初步預計數和省局評估數兩個步驟發布,年度GDP按初步預計數、省局評估數、年報核實數三個步驟發布。季度GDP初步預計數一般在4、7、10月份《常州統計信息》(上冊)中發布,省局評估數一般通過分析、信息的形式發布;年度GDP省局評估數一般在“常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和下年度的《統計手冊》上發布,年報核實數則在下年度的《常州統計年鑒》上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