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4頁
具體如下:
1、證券公司中從事自營、經紀、承銷、投資咨詢、受托投資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中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3、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5、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應當取得執業證書。
相關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被證監會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違反本辦法被協會注銷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可在3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申請程序
一。報送申請材料
申請從業資格者,需向證監會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1.證監會統一印制的申請表;
2.身份證;
3.學歷證書;
4.指定培訓機構開具的資格考試成績單及結業證書;
5.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上的政府機關開具的以往行為說明材料;
6.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各證券中介機構應負責統一報送本機構申請人的的申請材料,未在證券機構中任職者的申請材料可由指定培訓機構統一轉報。
二。資格審查與資格證書類別
證監會接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人的材料做出審查,并對符合條件者發給資格證書。中國證監會還根據證券從業人員的情況將資格證書分為下列類別:
1.證券代理發行從業資格;
2.證券經紀從業資格;
3.投資顧問從業資格;
4.證券中介機構電腦管理從業資格;
5.證監會認為需要認定的其他類別。
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至少應獲得中國證監會規定類別資格證書中的兩種;證券經營機構中內設各證券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中國證監會資格證書類別中與其所從事專業相對應的資格證書;
證券經營機構下設的證券營業部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證券經紀資格證書;
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代理發行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獲得證券代理發行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