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7 共1頁
21.最低備付指結算公司為資金交收賬戶設定的最低備付限額,結算參與人在其賬戶中至少應留足該限額的資金量。最低備付可用于完成交收或劃出。 ( )
22.共同對手方是指在結算過程中,同時作為所有買方和賣方的交收對手并保證交收順利完成的主體,一般由結算機構充當。 ( )
23.非交易過戶登記是指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的因股份協議轉讓、司法扣劃、行政劃撥、繼承、捐贈、財產分割、公司購并、公司回購股份和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原因,發生的記名證券在出讓人、受讓人或賬戶之間的變更登記。 ( )
24.債券回購雙方可以選擇的交收方式包括見券付款、券款對付和見款付券3種。 ( )
25.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每一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單一券種買斷式回購未到期數量累計不得超過該券種發行量的20%;累計達到20%的投資者,在相應倉位減少前不得繼續進行該券種的買斷式回購業務。 ( )
26.開展債券回購交易業務的主要場所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 )
27.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0%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證券公司的融資買人,并向市場公布。 ( )
28.上海證券賬戶當日開立,次一交易日生效。深圳證券賬戶當日開立,當日即可用于交易。 ( )
29.非柜臺委托主要有人工電話委托或傳真委托、自助和電話自動委托、網上委托等形式。 ( )
30.境外客戶若要買賣B股,必須通過境外的證券代理商進行。境外證券代理商通過國際通信設備將客戶的指令傳給其派駐證券交易所的B股場內交易員,再由駐場B股交易員將委托指令通過終端輸入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 ( )
31.《證券法》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以投資者本人的名義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 ( )
32.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都是證券經紀業務的對象。 ( )
33由于客戶自身原因導致客戶利益受損或客戶對證券公司產品及服務的誤解而投訴,證券公司或證券公司營銷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 )
34.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應當至少每3年強制離崗一次,強制離崗時間應當連續不少于10個工作日。 ( )
35.證券公司應當統一組織回訪客戶,對新開戶客戶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回訪,對原有客戶的加訪比例應當不低于上年末客戶總數(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客戶)的10%。 ( )
36.投資者擬將托管在某證券營業部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轉托管到其他證券營業部,可通過跨系統轉托管辦理。 ( )
37.證券公司、客戶不得將專用證券賬戶以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 ( )
38.1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使用1個專用交易單元。 ( )
39.根據現行制度規定,新股資金申購網上發行與網下配售股票同時進行。 ( )
40.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按“賣出”(S)予以申報,融券方按“買人”(B)予以申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