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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醫師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提交材料清單

發布時間:2012-04-11 共1頁

軍隊轉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醫師應于轉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地方安置90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換領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資格證書》。

申請換領《醫師資格證書》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軍隊醫師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一式三份;

(三)由大軍區級單位聯(后)勤機關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換領《醫師資格證書》介紹信;

(四)轉業、復員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證明;

(五)原持有的軍隊《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一式三份;

(六)申請人6個月內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張(含軍隊醫師換領地方醫師資格證書申請表上各粘貼1張);

(七)申請人的畢業證、職稱證原件及復印件、現所在醫療機構聘用證明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軍隊醫師離休、退休后仍由軍隊管理的,按照軍隊執業醫師的有關政策執行;擬在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須在軍隊注銷注冊,并持軍隊原準予注冊機關出具的《軍隊醫師變更執業注冊介紹信》,到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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