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17 共1頁
一、凡取得口腔執業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口腔醫師執業注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4、甲類、乙類傳染病傳染期、精神病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勝任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
5、重新申請注冊,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或組織考核不合格的;
6、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